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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冀D**号小型轿车从邯郸市河沙镇收费站上高速,沿邯郸市绕城高速行驶至邯馆高速邯郸西收费站时,被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邯郸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侯某某、廉某甲、廉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交警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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