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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88********,汉族,小学肄业,渔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临沂市莒南县**镇**坊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岚山区达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3.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遂带领赵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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