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4时30分左右,董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沿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4国道锈针河大桥桥底路段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带领董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董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5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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