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告人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日,身份证编号6229231989********,甘肃省瓜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址甘肃省瓜州县********号,政治面貌:群众,农民。2020年5月1日瓜州县公安局三道沟镇民警在执勤时发现缐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5月6日侦查立案,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15时,缐某某饮酒后驾驶甘FR****号小型轿车沿县道26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5公里处时,被我局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经鉴定,缐某某驾车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61.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缐某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缐某某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FR****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及所驾车辆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缐某某无前科记录;

2.证人某某西证言,证实被告人缐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缐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