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行驶至永年区中华大街洺河桥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无逃逸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申请,为体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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