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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60号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乡**村一区**号,现住该村,籍贯河北永年。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永年区公安局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冀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柴武线8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无证驾驶、事故等其他加重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其向我院提出不起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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