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永年区永河线高速桥下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酒精浓度鉴定书显示,被查获时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的情节,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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