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区**号,现住该村,籍贯河北永年,宋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许,宋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富强路与建安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酒精浓度鉴定书显示,被查获时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无逃逸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体现社会效果,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