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新洺路与交警北路交叉口时,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赵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3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未发生事故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