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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24号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新洺路与交警北路交叉口时,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赵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3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未发生事故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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