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年区临洺关镇菜市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永年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造成交通事故,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悔罪。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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