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甲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温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危险驾驶方位图等;
2证人温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依法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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