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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武安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邢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0公里午汲洗车台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队午汲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黄某某酒精呼气值为93mg/100ml,后带黄某某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其未有酒驾、醉驾及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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