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12619861********,甘肃省瓜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乡,现住瓜州县**镇**社区**小区**号楼**室,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6月10日瓜州县公安局民警在执勤时发现武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6月15日侦查立案,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下午23时44分许,武某某酒后驾驶甘F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县府街人事局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武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22. 2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武某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武某某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FA****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及所驾车辆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武某某无前科记录;
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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