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4时许,李某某 独自一人在家喝酒,酒后李某某驾驶甘FL****号小型普通客车去瓜州县三道沟镇取快递,在返回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 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02.1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李某某 身份信息、前科查询信息及驾驶人员信息,证明李某某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属有证驾驶;
(2)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证明李某某 在被查获时无拒不配合和逃避检查的情形。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李某某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李某某 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1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从重加重处罚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