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务农,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2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名李线高速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县司鉴【2020】毒鉴字第63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被查获时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未发生事故以及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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