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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路**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行驶至魏县梨乡大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后经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认定,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1.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抽血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查获证明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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