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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兴宁市**街道办事处**大厦,住兴宁市**路**美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平远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平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从上线人员肖某某、王某某手中获得该“**彩”外围码网络赌博代理账号rr***后,发展陈某乙为下线会员并接受投注约3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平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目前在案证据只有下线陈某乙指认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处拿来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参赌,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否认,且无其他书证、电子证据转账记录等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扣押的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退回平远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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