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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吴某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某某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认为,吴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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