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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广东**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县,住佛山市禅城区**花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29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29日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0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丁某驾驶号牌为湘B*****的白色魏派牌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北路文华里北园出发,沿文华路、季华六路行驶,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丁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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