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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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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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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盖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盖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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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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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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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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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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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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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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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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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交通肇事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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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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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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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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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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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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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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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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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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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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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交通肇事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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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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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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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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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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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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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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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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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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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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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投案自首情节,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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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文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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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自愿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社会危险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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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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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余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赔付到位,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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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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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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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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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具有自首、已刑事和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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