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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69********,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路组修文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贵AV****号小型轿车从修文县扎佐镇往六广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贵毕公路70km+400m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相撞横穿公路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2020年9月14日,经修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张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或酌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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