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过失犯罪,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解美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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