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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除诉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外,上诉人安某财保对一审判决认定其他赔偿项目及金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一审认定的医疗费是否合理的问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仅对医疗费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查,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不作医保和非医保的界定。上诉人安某财保主张应核减10%的非医保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的问题。一审中,被上诉人曹某某、叶为香已提交南康市麻帝木业工作证明和营业执照、套房租赁合同、南康蓉江街道办事处金赣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曹某某、叶为香从2013年9月至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居住、工作达一年以上的事实,上诉人安某财保虽然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存在非客观性或非真实性,因此,上诉人安某财保主张一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诉争残疾赔偿金不合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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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正式票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垫付的费用可纳入原告的损失一并处理。虽被告人民财保赣州公司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存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也没有提出充分理由或证据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否定,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并认定原告陈某某“两个十级伤残;病危期间14天,护理人员为42人(次);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虽被告曾某某辩称,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由其母亲护理,第一次住院产生的护理费不应得到支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有正式票据,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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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廖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寿财保南康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期120日未超过其受伤至定残前一日,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按157.45元/天计算误工费的证据不足,其误工费可按2016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6868元/年计算,计12121元(36868元/年÷365天×120天)。原告的护理费按其住院时间43天计算,计3653元(31010元/年÷365天×43天)。原告蔡某某主张的鉴定费700元,有正式的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4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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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某2等与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划分恰当,各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曹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应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王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应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中国某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刘某某要求赔偿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因其一直居住在城镇,主要生活来源也在城镇,误工费参照城镇标准,但考虑到其已经满55周岁,酌定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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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钟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发生的该起交通事故,被告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廖某某无责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任事故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钟某某驾驶的赣B×××××车辆在保险期限内造成原告的损害费用首先应由被告大地财保定南营销部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的费用,因被告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由钟某某承担。经核对,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27000.41元(含门诊费293.69元)提供了医疗机构的正式票据证明予以采信;2、误工费,原告廖某某在诉讼中虽提供了其就诊机构的疾病证明书、伤情证明书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其伤情,不足以证明其因伤持续误工至定残日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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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朱某某、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发生的该起交通事故,原告何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朱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任事故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大小,本院将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为:原告何某某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朱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朱某某驾驶的赣B×××××车辆在保险期限内造成原告的损害费用首先应由被告人寿财保定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的费用,由被告朱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应承担的部分由人寿财保定南支公司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经核对,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36107.93元(含门诊、器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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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温某某诉李某某、太平洋财保宁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石公交认字(2014)第8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酌定被告李某某对两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的认定对医疗费,两被告对原告黄某某的19134.91元医疗费和温某某的27441.99元医疗费金额无异议,故对两原告的医疗费予以认可;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两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的标准符合当地生活水平,原告黄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确认为330元(30元/天×11天),原告温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30元(30元/天×2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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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郭某某驾驶车辆不当造成原告吴某某受伤,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原告的事故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保佛山公司作为粤Y21572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依据保险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被告平安财保佛山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对原告进行赔付。超出部分损失按照责任划分由平安财保佛山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的后果,给其与家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对原告吴某某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合情合理合法。原告吴某某居住地属于《石城县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规划区范围,故原告损失应当按照2014年度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数据标准中城镇标准计算相关损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本案民事损害赔偿范围及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住院费收据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为29064.88+7900=36964.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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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诉陈某某、温细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赖某某因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原、被告三方在事故中责任的认定,被告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在设有隔离带的车道上逆向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被告温细金驾驶的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该摩托车性能存在安全隐患,不足以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赖某某系摩托车乘客,未实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故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恰当,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温细金提出的由原告赖某某及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赖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医疗费,原告已提交石城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及住院期间费用清单,以证实原告原告住院时间为54天,花费的医疗费为101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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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何发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及被告何发生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采信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合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其物质损失以本院核算的为准。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经过医治不能完全康复,造成终身残疾,给其生产、生活带来了不利影响,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的残疾等级、结合我县生活水平,综合考虑为4000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被告何发生为赣BN9700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能得到足额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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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王某、山东省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顺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对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侵权责任人承担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侵权责任人自己承担。本案被告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扣除交强险应承担的部分115452.52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残疾赔偿金66530元+护理费14751.6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168元+误工费524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158877.6元,该金额超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按110000计算,再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即+医疗费用3652.52元+营养费1800元=115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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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李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太平财保公司主张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8813.55元,被告李某某垫付8813.55元,被告太平财保公司垫付1万元的事实。2、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原告提供《税房字照》一份及石城县琴江镇仙源村村民委员会、石城县公安局琴江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自2013年4月开始租住在石城县琴江镇仙源村上排组100号赖忠伟家中三楼至今。该房屋属于城镇区域范围,残疾赔偿金应按江西省2015年度统计数据中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500元/年标准计算。被告太平财保公司质证认为《税房字照》无出租人的签字确认,同时未有房产证明,无法证明房屋存在的客观事实;村委会的《证明》没有工作人员的签字,同时不能证明仙源村属于城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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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温书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龙湖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赔偿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本院认定由被告温书敏承担全部责任;因被告温书敏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依保险合同赔偿。关于鉴定费用部分,因重新鉴定改变了第一次鉴定的部分结果,故本院确认由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各承担一半即(3500元+2030元+2200元)÷2=3865元。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三位受害人受伤(受害人刘石长诉讼案为[2016]赣0735民初377号,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5496.2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4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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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旻蓉与赖景林、赣州实华成品油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第1、2、3、4组证据,被告赖景林、实华运输公司、华安财保赣州公司对该几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第5组证据,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江西SZ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06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且被告华安财保赣州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程序违法等问题,也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该份鉴定意见书能够分别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X级(十级)、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日的事实;鉴定费发票能够证明原告因本案事故花去鉴定费3200元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交的第6组证据,原告因伤到外地治疗,且需亲属陪护,确有交通费的花费,故交通费由本院酌定。被告赖景林提交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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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平诉温某某、白某某、南丰县准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赔偿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被告温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中,该车辆还造成被告白某某受伤,本院已受理其提出的诉请赔偿案(案号【2016】赣0735民初508号),对白某某案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保留相应份额,按照两个案件所确认的损失比例进行计算,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38747元,其余损失381328.39元,因被告温某某、被告白某某负同等责任,由被告温某某及其所挂靠的被告物流公司、被告白某某各赔偿50%,即190664.19元。关于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的问题,原告提交的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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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赖某某、上饶市宏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赖某某、宏旺物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第1、4、5、6组证据,被告人民财保南昌公司对该几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第2组证据,原告的父亲未年满60周岁,母亲未年满55周岁,均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无固定生活来源,已丧失劳动能力,故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父母属于被扶养人的事实;被告人民财保南昌公司对原告儿子陈琪宇、女儿陈露瑶未年满18周岁,属于被扶养人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第3组证据,2015年8月22日,“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微博发布“18个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包括“实际居住地证明”,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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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华筝与杜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杜某因醉酒驾驶等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杜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赣州阳某财保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先由被告赣州阳某财保公司根据投保情况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杜某承担。被告杜某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商业第三者险合同条款约定,被告赣州阳某财保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被告杜某承担,但被告赣州阳某财保公司仍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赣州阳某财保公司在承担该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被告杜某进行追偿。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与陈鑫二人受伤,原告与陈鑫分别向本院提起了赔偿诉讼,被告赣州阳某财保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11万内按赔偿数额比例分别赔偿给原告与陈鑫。被告杜某主张本次交通事故应当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其与陈鑫承担次要责任,因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也未对石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杜某主张医疗费用应由鉴定机构作出合理性鉴定后确定,但因其未申请鉴定,故医疗费用应以医院的正式票据核定。被告杜某主张石城莲乡司法鉴定中心在评定伤残的时机明显存在不符合司法鉴定规范所规定的伤残等级的评残时间在“受伤三个月后”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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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杜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杜某因醉酒驾驶等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杜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赣州阳某财保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先由被告赣州阳某财保公司根据投保情况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杜某承担。被告杜某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商业第三者险合同条款约定,被告赣州阳某财保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被告杜某承担,但被告赣州阳某财保公司仍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赣州阳某财保公司在承担该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被告杜某进行追偿。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与白华筝二人受伤,原告与白华筝分别向本院提起了赔偿诉讼,被告赣州阳某财保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11万内按赔偿数额比例分别赔偿给原告与白华筝。被告杜某主张本次交通事故应当由白华筝承担主要责任、其与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因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也未对石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杜某主张医疗费用应由鉴定机构作出合理性鉴定后确定,但因其未申请鉴定,故医疗费用应以医院的正式票据核定。被告杜某主张石城莲乡司法鉴定中心在评定伤残的时机明显存在不符合司法鉴定规范所规定的伤残等级的评残时间在“受伤三个月后”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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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赖某某、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的比例予以分担。同一起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第4条之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范围内,既有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又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不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赖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2016年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年计算;原告在从事交通运输业,其误工费应按照2016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80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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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曾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的比例予以分担。同一起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第4条之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范围内,既有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又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不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赖某某系农业户籍,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其误工费应按照2016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67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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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碎玉与赖某某、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的比例予以分担。同一起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第4条之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范围内,既有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又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不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翁碎玉生于1968年6月22日,事故发生时未满60周岁,其误工费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翁碎玉自2015年11月至事故发生时在石城县从事服装、鞋类零售,其误工费应按照2016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78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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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的比例予以分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认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原告胡美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本院根据相关证据、相应标准以及本案具体情况予核实,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具体损失确认如下:1、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本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共花费医疗费28919.58元。2、结合石城莲乡司鉴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及2016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273元/年,本院确认护理费为14321元(52273元/年÷36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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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外来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的比例予以分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认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原告陈外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本院根据相关证据、相应标准以及本案具体情况予核实,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具体损失确认如下:1、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本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共花费医疗费69084.41元。2、根据石城莲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2016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50628元/年计算,误工费为45773.26元(50628元/年÷36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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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长江与潘某发、石城县驰骋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的比例予以分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认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原告赖长江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本院根据相关证据、相应标准以及本案具体情况予以核实,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具体损失确认如下:1、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确认医疗费12954.64元。2、结合江西省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原告的住院时间,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50元(30元/日×15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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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曾东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的比例予以分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原告潘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本院根据相关证据、相应标准以及本案具体情况予核实,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具体损失确认如下:1、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确认医疗费为32891.15元。2、结合原告的诉请、2015年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139元/年及原告的伤残等级,确认残疾赔偿金为16708.5元(11139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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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李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南昌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被告南昌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故被告南昌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先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余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根据投保情况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关于住院治疗费用部分,被告南昌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依照保险合同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和应剔除原告治疗支气管哮喘病的费用,被告南昌太平洋保险公司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保险合同及其他证据证明该费用具体数额;即使保险合同中有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条款,因保险合同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该条款系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亦未举证证明已尽说明注意义务及应扣除的合理性,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南昌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鉴定意见评定的误工期和护理期、营养期过长,因未提供证据佐证,且该鉴定意见系医疗专业人员出具,未发现明显不合理性,故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问题,原告提交了租房合同,租住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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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来某某、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比例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被告均未提出异议,且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商丘亚太财保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及护理费提出异议,认为误工及护理期限过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护理期是依据住院天数计算,而误工期则是根据住院天数及医嘱建议的休息期计算的,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间,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江西省2015年度统计数据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868元/年的标准计算护理费,被告未提出异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期和护理期予以支持。被告商丘交运公司主张原告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均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失地农民证明书及石城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出具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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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各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告张某某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因肇事车辆赣B×××××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被告张某某垫付原告的医疗费29897.67元,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需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费用存在非合理性及非必要性,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在庭审时请求按2017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8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要求符合残疾赔偿金按照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属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公司应予承担。综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确定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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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何南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适用赔偿标准有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被告何南昌没有异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汇总单“三性”没异议,门诊收费票据、药房票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汇总单、门诊收费票据系石城县人民医院出具,能够证明原告在石城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的事实,石城辅仁大药房票据3张不足以证明原告疗伤的必需性,且没有石城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故本院对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汇总单、门诊收费票据予以采信,对石城辅仁大药房票据3张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系石城县人民医院出具,能证明原告受伤治疗的事实、住院天数等,故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提供的第六组证据,被告何南昌没有异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其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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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黄小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黄小某驾驶肇事车辆与不慎与温永良骑行的摩托车(乘坐原告邱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邱某某受伤的后果,被告黄小某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黄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被告黄小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率),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原告对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享有请求权,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再由被告黄小某负责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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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华与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长运公司所有的客车出行,双方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长运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被告长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已构成违约,故被告长运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被告长运公司向第三人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第三人人民财险吉安分公司应直接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第三人人民财险吉安分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第三人,其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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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了被告所有的赣D×××××号大型普通客车,原、被告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运输途中因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在该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因鉴定机构已作出相关鉴定结论,且原告的伤情又构成伤残,可以视为其要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后续治疗费并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然系江西农业家庭户口,但是事发前在厦门市工作,原告主张按照福建省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因其没有提供工资明细,又没有暂住证、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本院不予支持,但可认为其系在外务工,可按江西省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按6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诉请过高,以30元/天为宜。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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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了被告所有的赣D×××××号大型普通客车,原、被告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运输途中因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在该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原告系江西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主张按照江西城镇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因原告的各项损失为95012.51元,对该损失,被告理应支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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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王某选、王改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选驾驶王改选豫KSP289小车与邱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邱某某、李蓓琳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选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豫KSP289小车在天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对邱某某的本案交通事故损失,先由天安财险公司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约定赔付。依案情,本院核定邱某某的交通事故损失如下:1、医疗费11345.05元,对该医疗费的非医保用药,本院酌定1334.51元;2、营养费300元(20元/天×1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4、护理费1275元(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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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水平与蒋某某、南昌业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付。本案中,蒋某某驾驶赣A×××××轻型货车行驶时,碰撞行人汪水平,造成汪水平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对该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认定汪水平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由被告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鼎和保险赣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鼎和保险江西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依法赔付。业兴物流作为车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原告诉请要求该被告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对汪水平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医疗费77772.28元(2053元+75719.28元);保险公司与蒋某某协商一致扣除12%的非医保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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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黄某增、宜丰县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是负责人口管理的专门机关,且身份证是由其发放,其出具的证明能够确认原告的身份信息变更情况,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8、上栗县环球出口花炮厂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出具的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在受伤前在该厂工作,其月收入3600元左右。经质证,被告黄某增无异议,被告人财保赣州分公司对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无异议,但对证明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要提供工资条或银行流水、劳动合同、购买社保的证明等劳务报酬结算凭证予以证实。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原告证明其收入情况不予采信。9、交通费发票一份,拟证明原告因事故造成交通费1140元。经质证,被告黄某增由法院依法酌情认定,被告人财保赣州分公司认为由法院依法酌情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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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经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三被告均无异议,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万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天安财保新建营销部投保了30万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由于此次事故被告张某已赔偿另一伤者吴贤桃医疗费26261.14元,并主张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部分予以理赔,故本院在交强险范围内为被告张某预留5000元给予其向保险公司理赔,其余部分被告张某可自行理赔。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人保万载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医疗费为5000元限额)予以理赔;不足部分按照商业第三者险合同的约定由被告天安财保新建营销部代被告张某承担理赔责任,如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张某承担。被告天安财保新建营销部主张应当扣除原告医疗费中15%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并没有将医疗费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内,且受害人的医疗用药并非受害人所能决定,是医生根据患者伤情需要选择的,不应局限于医保或非医保用药。医保限定药品的适用范围,目的是为了控制医保药品费用支出,而本案保险合同是一份商业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高于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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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吴向某、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信丰县交管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责任划分正确;各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吴向某应对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信丰支公司应在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被告朱某某将符合安全规定的赣B×××××号小型轿车交付给有驾驶资质的吴向某驾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付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信丰支公司主张原告住院费用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伤情是经过信丰信用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合理合法的,故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方提供的桃江御景房产证并综合其工作、女儿就读情况,足以证明原告一家多年来一直在信丰县城生活居住,原告的相关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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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赔偿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内的部分,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分担责任后由各自所投保的商业险的限额内承担,如受害人仍有损失未获得赔偿,则由机动车之间根据过错比例依法承担。原告的索赔清单:一、医疗费20327.66+9760.84=30088.50元为合理费用;二、护理费100元/天×35=3500元为合理费用;三、误工费195天×100元/天=19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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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龙甲、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原告甲娜无责任,被告龙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任事故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明知被告龙甲无驾驶证而乘坐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减轻被告龙甲的责任;被告曾某将二轮摩托车出借给无驾驶资质的被告龙甲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监护人没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次交通事故,对原告的损失酌定给予原告自行承担10%、被告龙甲承担80%、被告曾某承担10%。原告诉请的费用经审核:医疗费4701.88元提供了医疗机构的正式票据证明予以采信;残疾赔偿金74549.80元(28673元×20年×13%)符合规定予以支持;住院护理费1001元(143元×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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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生与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本案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黄金生无责任,被告袁某某负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任事故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袁某某造成原告黄金生的损害费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袁某某驾驶的赣B×××××车辆已向被告人民财保定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造成原告的损害费用应由被告人民财保定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对于原告诉请的项目:医疗费68376.70元提供了医疗费机构的正式票据证明予以采信;残疾赔偿金22278元(11139元×20年×10%),原告系农业户口,其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误工费,计算至评残前一天,按江西省上一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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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龚明明、人民财保定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发生的该起交通事故,原告何某某事故中无责任,被告龚明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任事故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龚明明驾驶的赣B67376车辆在保险期限内造成原告的损害费用首先应由被告人民财保定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的费用被告龚明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应由龚明明承担。经核对,原告何某某的医疗费经司法鉴定存在不合理用药3826.96元,应予扣除,故医疗费89519.47元予以支持;医院专家会诊费5000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173天,参照当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天20元计算,即3460元(173天×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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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刘奇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原告何某某无责任,被告刘奇峰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出的事故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刘奇峰驾驶的赣B×××××车辆已向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害费用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赣州支公司在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诉请的费用经核对,医疗费81532.32元提供了医疗机构的正式票据证明予以采信;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原告诉请20元/天计算,实际住院94天即1880元(94天×20元)予以支持;营养费按原告诉请20元/天计算,实际住院94天即1880元(94天×20元)予以支持;护理费按原告诉请124.63元/天计算,护理期限按住院94天以及鉴定意见出院后180天相加计算即34148.62元[(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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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连与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叶某连无责任,被告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任事故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冯某某驾驶赣B×××××车辆已向被告人民财保定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造成原告的损害费用首先应由被告人民财保定南支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诉请的费用经核定:1、医疗费37729.01元(冯某某支付27729.01元,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提供了医疗机构的正式票据证明予以采信;2、误工费,误工标准参照江西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在岗职工工资每日124.63元计算,误工期原告主张365天过长,结合原告伤情及医嘱,本院酌定误工期间按180天计算即22433.4元(180天×124.63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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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刘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发生的该起交通事故,原告林某某醉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占道行驶,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任事故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赣B×××××车辆已向被告阳某财保赣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造成原告的损害费用首先应由被告阳某财保赣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100%)由原告林某某承担50%,被告刘某某承担50%,刘某某承担的部分由被告阳某财保赣州支公司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险中赔付。对于原告诉请的项目,医疗费115711.02元提供了医疗机构的正式票据证明予以采信;残疾赔偿金26733.60元(11139元×20年×12%)尊重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误工费,原告系农村居民,标准参照江西省上一年度“农、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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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娟与谢某、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发生的该起交通事故,被告谢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廖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黄娟事故中无责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任事故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谢某驾驶的挖机因国家没有实行需强制投保交强险,故对造成原告的损害费用应由侵权人按责任承担,即被告谢某负同等责任承担50%的赔偿比例,被告廖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承担50%的赔偿比例。原告的费用经审核:医疗费43826.81元提供了医疗机构的正式票据证明予以采信;残疾赔偿金53000元(26500元×20年×10%),原告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且提供了在城镇居住、生活的证据证明,其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予以支持;护理费按实际住院61天计算,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参照江西省上一年度19种行业“居民服务”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日124.63元计算且经司法鉴定护理期间需2人护理即15204.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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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易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发生的该起交通事故,原告无责任,被告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任事故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易某驾驶的赣B×××××车辆已向被告中银保险赣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害费用应由被告中银保险赣州支公司在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诉请的费用经核对:医疗费34863.26元提供了医疗机构的正式票据证明予以采信;残疾赔偿金68900元(26500元×20年×13%),原告系失地农民,且居住在城镇,其按城镇标准计算该费用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21340.41元[徐盛林3861.13元(8486元×14年×13%÷4人)、任义凤5515.90元(84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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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凌某、凌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凌某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没有避让行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寻乌县公安局交通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应予采纳。对原告刘某某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因被告凌某系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其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因被告凌某某与被告林福兰已协议解除了非法同居关系,被告凌某一直与被告凌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凌某某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林福兰是否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侵权人凌某随其父亲凌某某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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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杨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某应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程度,承担对造成原告合理损失的50%的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为被告杨某所驾驶的赣B×××××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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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进、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前述证据可以证实事故发生前多年原告在外务工的事实,其日常收入已脱离了农业生产来自于城镇务工,原告要求参照江西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相关法律规定及当地经济水平,对原告主张的具体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医疗器具费及后续医疗费124104.92元;误工费按110元每天计算210天为23100元;护理费按110元每天计算105天为11550元;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元计算83天为1660元(原告计算时误算为1160元);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105天为2100元;残疾赔偿金计算为26500元×20年×(20%+3%)=1219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调整为7000元;鉴定费2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222元(其中原告儿子陈淼5年×8486元×23%÷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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