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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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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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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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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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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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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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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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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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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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