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住兴义市**广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渝CT****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坪东广场民和街往泥凼方向行驶。06时12分许,行驶至兴义市西南环线康家坪十字路口处,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殁年70岁)相撞,造成王某某头部严重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中头部严重受伤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赵某某主动电话报警至兴义市公安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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