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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交通肇事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6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小名小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驾驶贵EV****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顶效经查白大道往万屯方向行驶,06时20分左右,行驶至顶效城市街道处时,贵EV****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车头右侧与前方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后载:被害人胡某某)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事故认定,熊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

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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