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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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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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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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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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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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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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