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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岑巩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2日06时1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吴某乙,由大有镇统口村往大有街上方向行驶,行经岑巩县大有镇凉水井路段时,因操作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吴某乙死亡。经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共计168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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