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0********,苗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16时10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坝)-后(坝)线64km+100m处(岑巩县大有镇大有村王家桥路段)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致车辆碾压行人周某某,造成行人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在此事故中,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死者周某某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800800元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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