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银川市**医院法定代表人,本着保护民营经济持续良好发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从轻处理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118.2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无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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