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及时报警并原地等待交警及医护人员前来救助,主观恶性较小,系过失犯罪;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建议洪湖市公安局对曹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存在疑问,在外伤和疾病并存的情况下,仅靠尸表检验无法确定其伤病关系以及损伤参与度。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议洪湖市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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