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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石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石首市**镇**村回**镇街道家中,当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与行人何某某发生刮擦,致两人受伤,后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文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真诚悔罪,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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