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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按责任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原告秦某和被告李某按责任承担。原告要求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和护理人员误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误工时间根据原告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原告出院时已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住院期间护理人数原则上一人,护理费可以参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工作生活在城镇,其残疾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造成两人受伤,两被侵权人已同时起诉,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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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庄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确认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冀AKL129/冀APL32挂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中华联合石家庄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中华联合石家庄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庄某某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石家庄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康胜辉赔偿。被告李某某为雇用司机,其履行职务行为致原告遭受损害,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鑫富公司虽为车辆登记所有人,但买卖合同证实其仅为保留所有权而登记,并非被挂靠人,且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庄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意见分析如下:1、医疗费18777.66元。根据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住院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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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朱某某、卢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该认定书依法应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朱某某驾驶的冀A×××××号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责任承担。关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对原告提交的张庄镇前王村卫生室处方笺,因非正规的医疗票据,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的营养费,鉴于原告伤情,确需加强营养,且经鉴定营养期限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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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朱某某、卢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该认定书依法应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朱某某驾驶的冀A×××××号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责任承担。关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对原告提交的张庄镇前王村卫生室处方笺,因非正规的医疗票据,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的营养费,鉴于原告伤情,确需加强营养,且经鉴定营养期限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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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朱某某、卢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该认定书依法应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朱某某驾驶的冀A×××××号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责任承担。关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对原告提交的张庄镇前王村卫生室处方笺,因非正规的医疗票据,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的营养费,鉴于原告伤情,确需加强营养,且经鉴定营养期限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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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朱某某、卢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该认定书依法应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朱某某驾驶的冀A×××××号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责任承担。关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对原告提交的张庄镇前王村卫生室处方笺,因非正规的医疗票据,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的营养费,鉴于原告伤情,确需加强营养,且经鉴定营养期限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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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朱某某、卢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该认定书依法应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朱某某驾驶的冀A×××××号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责任承担。关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对原告提交的张庄镇前王村卫生室处方笺,因非正规的医疗票据,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的营养费,鉴于原告伤情,确需加强营养,且经鉴定营养期限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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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朱某某、卢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该认定书依法应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朱某某驾驶的冀A×××××号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责任承担。关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对原告提交的张庄镇前王村卫生室处方笺,因非正规的医疗票据,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的营养费,鉴于原告伤情,确需加强营养,且经鉴定营养期限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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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朱某某、卢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该认定书依法应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朱某某驾驶的冀A×××××号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责任承担。关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对原告提交的张庄镇前王村卫生室处方笺,因非正规的医疗票据,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的营养费,鉴于原告伤情,确需加强营养,且经鉴定营养期限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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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朱某某、卢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该认定书依法应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朱某某驾驶的冀A×××××号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聊城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责任承担。关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对原告提交的张庄镇前王村卫生室处方笺,因非正规的医疗票据,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的营养费,鉴于原告伤情,确需加强营养,且经鉴定营养期限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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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郭某某与马平川、曲阳县月明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案被告马平川作为侵权人,应对上述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马平川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何某某、郭某某之损失应由被告人民财险石家庄长安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该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仍不足部分,由被告曲阳县月明某运输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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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定州市睿智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原、被告双方对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事故车辆冀F×××××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险晋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由被告中国人民财险晋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事故车辆驾驶人李平安与被告定州市睿智储运有限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由于被告定州市睿智储运有限公司庭审期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根据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定州市睿智储运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原告因涉诉交通事故造成的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承担50%赔偿责任。2、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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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无偿搭乘人搭乘机动车的同时,就意味着愿意与机动车一方共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被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本案中,原告魏某某无偿搭乘被告王怀有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驾驶员李某某因疲劳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造成的交强险外的损失应由雇主王怀有承担,但对其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以赔偿60%为宜。被告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公司,应对被告王怀有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魏某某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152852.29元,有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用药清单为证,应予以认定。被告辩称第二次在章丘市中医院的花费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住院记录,车祸致其股骨颈骨折,而第二次住院显示主要诊断为陈旧性股骨颈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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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无偿搭乘人搭乘机动车的同时,就意味着愿意与机动车一方共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被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本案中,原告魏某某无偿搭乘被告王怀有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驾驶员李某某因疲劳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造成的交强险外的损失应由雇主王怀有承担,但对其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以赔偿60%为宜。被告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公司,应对被告王怀有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魏某某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152852.29元,有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用药清单为证,应予以认定。被告辩称第二次在章丘市中医院的花费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住院记录,车祸致其股骨颈骨折,而第二次住院显示主要诊断为陈旧性股骨颈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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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无偿搭乘人搭乘机动车的同时,就意味着愿意与机动车一方共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被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本案中,原告魏某某无偿搭乘被告王怀有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驾驶员李某某因疲劳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造成的交强险外的损失应由雇主王怀有承担,但对其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以赔偿60%为宜。被告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公司,应对被告王怀有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魏某某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152852.29元,有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用药清单为证,应予以认定。被告辩称第二次在章丘市中医院的花费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住院记录,车祸致其股骨颈骨折,而第二次住院显示主要诊断为陈旧性股骨颈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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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无偿搭乘人搭乘机动车的同时,就意味着愿意与机动车一方共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被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本案中,原告魏某某无偿搭乘被告王怀有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驾驶员李某某因疲劳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造成的交强险外的损失应由雇主王怀有承担,但对其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以赔偿60%为宜。被告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公司,应对被告王怀有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魏某某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152852.29元,有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用药清单为证,应予以认定。被告辩称第二次在章丘市中医院的花费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住院记录,车祸致其股骨颈骨折,而第二次住院显示主要诊断为陈旧性股骨颈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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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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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无偿搭乘人搭乘机动车的同时,就意味着愿意与机动车一方共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被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本案中,原告魏某某无偿搭乘被告王怀有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驾驶员李某某因疲劳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造成的交强险外的损失应由雇主王怀有承担,但对其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以赔偿60%为宜。被告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公司,应对被告王怀有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魏某某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152852.29元,有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用药清单为证,应予以认定。被告辩称第二次在章丘市中医院的花费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住院记录,车祸致其股骨颈骨折,而第二次住院显示主要诊断为陈旧性股骨颈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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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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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无偿搭乘人搭乘机动车的同时,就意味着愿意与机动车一方共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被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本案中,原告魏某某无偿搭乘被告王怀有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驾驶员李某某因疲劳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造成的交强险外的损失应由雇主王怀有承担,但对其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以赔偿60%为宜。被告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公司,应对被告王怀有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魏某某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152852.29元,有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用药清单为证,应予以认定。被告辩称第二次在章丘市中医院的花费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住院记录,车祸致其股骨颈骨折,而第二次住院显示主要诊断为陈旧性股骨颈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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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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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无偿搭乘人搭乘机动车的同时,就意味着愿意与机动车一方共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被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本案中,原告魏某某无偿搭乘被告王怀有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驾驶员李某某因疲劳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造成的交强险外的损失应由雇主王怀有承担,但对其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以赔偿60%为宜。被告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公司,应对被告王怀有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魏某某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152852.29元,有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用药清单为证,应予以认定。被告辩称第二次在章丘市中医院的花费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住院记录,车祸致其股骨颈骨折,而第二次住院显示主要诊断为陈旧性股骨颈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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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无偿搭乘人搭乘机动车的同时,就意味着愿意与机动车一方共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被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本案中,原告魏某某无偿搭乘被告王怀有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驾驶员李某某因疲劳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造成的交强险外的损失应由雇主王怀有承担,但对其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以赔偿60%为宜。被告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公司,应对被告王怀有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魏某某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152852.29元,有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用药清单为证,应予以认定。被告辩称第二次在章丘市中医院的花费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住院记录,车祸致其股骨颈骨折,而第二次住院显示主要诊断为陈旧性股骨颈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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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董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县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恰当,可作为本案事故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张某某的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衡水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撤回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可获得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被告大地保险衡水公司申请对原告提供的法医鉴定书重新鉴定,但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未预交鉴定费,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对原告提供的法医鉴定书确认的内容,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以原告提供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单据为准;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临沂大东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误工损失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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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赔偿数额是否正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涉案事故基本事实的认定,2015年11月6日15时00分许,张宝驾驶鲁C×××××小型客车与前方段某某驾驶的豫G×××××小型客车尾随相撞,付光胜驾驶鲁C×××××小型客车行驶至此又与张宝驾驶的鲁C×××××小型客车尾随相撞,三车追尾后三车驾驶员下车协商修车赔偿事宜,甄路通驾驶冀A×××××小型客车行至该处与付光胜驾驶的鲁C×××××小型客车相撞,导致前三车又发生二次碰撞。段某某受伤应系豫G×××××、鲁C×××××、鲁C×××××三车追尾所致,与甄路通无关。甄路通驾驶的车辆冀A×××××小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一审法院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仅需赔偿段某某财产损失666.67元,对于段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的其他损失,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各负担50%,并无不当。张宝驾驶的鲁C×××××小型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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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连与康铁柱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的事实无争议,予以认定。被告康铁柱关于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横穿马路趴到其摩托车上造成的,交管部门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不当的辩解,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被告康铁柱虽提出异议,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故对康铁柱的该辩解不予采纳,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作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关于原告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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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来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某永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辛某某驾车致伤任来生,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来生无责任。原告任来生要求被告辛某某、元某某永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辛某某驾驶的冀A721**(主)冀AXX**(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石家庄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平安公司石家庄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鉴定费平安财保石家庄支公司辩称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本院认为系受害人为查清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委托鉴定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费用,保险公司应予以承担。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在榆林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诉请的交通费355元,根据原告就医的时间、次数、路线及可能选择的交通工具,酌情认定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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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其与梁某某、邯郸县祥通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聊阳公交认字[2016]第3715212201601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的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泰安正合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泰正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238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程序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开庭审理后,被告安邦财险河北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因其理由不充分,且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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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4的证明内容与其提交的证据相矛盾,故本院对该证据材料证明的内容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8中的发票既无门诊病例与检查报告,亦无主治医生的医嘱证明其支出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本院对该证据材料不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证据10的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门诊发票非法定赔偿项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庭审情况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7月1日4时00分左右,原告李某驾驶载潘兴旺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车沿邹平县寿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平县寿济路十里铺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高秋生驾驶的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事故后,又与同向行驶的付海英驾驶的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潘兴旺、原告李某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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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石家庄联路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田某某、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中被告永安保险有异议的四张票据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认定为无效证据,其余证据具有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证实原告事故发生后的实际医疗费用,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永安保险辩称扣除非医保用药,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采纳。2、原告提交的禹城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书一份,收费票据一张计款2200元;证实:⑴、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身体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⑵、后续治疗费13000元;⑶、误工期限300天,护理期限9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⑷、营养期60天,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为1800元;⑸、鉴定花费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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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集路与杨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原告申集路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该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成武大队处理,认定杨某、申集路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对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事故责任予以认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杨某驾驶机动车,申集路驾驶非机动车的情况,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超出“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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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亚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张朝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全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李欣将车停放在被告李亚磊家小区,并告诉他没事不要开车,事发当天被告李亚磊驾车前并未征求被告李欣的意见,故双方不构成车辆借用关系。但被告李欣将车钥匙交给被告李亚磊,并叫他没事不要开车,说明被告李亚磊可以使用该车,被告李亚磊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在将车钥匙交给被告李亚磊时,应当预见到被告李亚磊有可能使用该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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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尤某某与石家庄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4月4日,被告郭凯驾驶冀A×××××号和冀A×××××号重型半挂车行驶时,与杨依军驾驶的皖R×××××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致皖R×××××号小型普通客车往左前方移动,与张洪军驾驶的京A×××××号、京A×××××号重型半挂车右侧车头发生碰撞,造成皖R×××××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高某某、尤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郭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对此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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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郑某某与崔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崔某对郑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全部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郑某某主张的损失,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残疾赔偿金68258.4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部分:1、医疗费,双方当事人对于其中的医疗费48712.9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腰围150元,虽然郑某某在住院时购买了腰带,但其现主张的腰围系其在出院后根据出院医嘱所购买,该费用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和必要性,故腰围15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法认定郑某某医疗费48862.9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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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郑某某与崔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崔某对郑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全部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郑某某主张的损失,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残疾赔偿金68258.4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部分:1、医疗费,双方当事人对于其中的医疗费48712.9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腰围150元,虽然郑某某在住院时购买了腰带,但其现主张的腰围系其在出院后根据出院医嘱所购买,该费用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和必要性,故腰围15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法认定郑某某医疗费48862.9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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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郑某某与崔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崔某对郑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全部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郑某某主张的损失,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残疾赔偿金68258.4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部分:1、医疗费,双方当事人对于其中的医疗费48712.9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腰围150元,虽然郑某某在住院时购买了腰带,但其现主张的腰围系其在出院后根据出院医嘱所购买,该费用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和必要性,故腰围15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法认定郑某某医疗费48862.9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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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郑某某与崔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崔某对郑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全部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郑某某主张的损失,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残疾赔偿金68258.4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部分:1、医疗费,双方当事人对于其中的医疗费48712.9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腰围150元,虽然郑某某在住院时购买了腰带,但其现主张的腰围系其在出院后根据出院医嘱所购买,该费用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和必要性,故腰围15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法认定郑某某医疗费48862.9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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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郑某某与崔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崔某对郑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全部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郑某某主张的损失,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残疾赔偿金68258.4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部分:1、医疗费,双方当事人对于其中的医疗费48712.9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腰围150元,虽然郑某某在住院时购买了腰带,但其现主张的腰围系其在出院后根据出院医嘱所购买,该费用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和必要性,故腰围15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法认定郑某某医疗费48862.9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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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郑某某与崔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崔某对郑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全部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郑某某主张的损失,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残疾赔偿金68258.4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部分:1、医疗费,双方当事人对于其中的医疗费48712.9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腰围150元,虽然郑某某在住院时购买了腰带,但其现主张的腰围系其在出院后根据出院医嘱所购买,该费用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和必要性,故腰围15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法认定郑某某医疗费48862.9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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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郑某某与崔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崔某对郑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全部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郑某某主张的损失,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残疾赔偿金68258.4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部分:1、医疗费,双方当事人对于其中的医疗费48712.9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腰围150元,虽然郑某某在住院时购买了腰带,但其现主张的腰围系其在出院后根据出院医嘱所购买,该费用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和必要性,故腰围15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法认定郑某某医疗费48862.9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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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郑某某与崔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崔某对郑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全部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郑某某主张的损失,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残疾赔偿金68258.4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部分:1、医疗费,双方当事人对于其中的医疗费48712.9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腰围150元,虽然郑某某在住院时购买了腰带,但其现主张的腰围系其在出院后根据出院医嘱所购买,该费用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和必要性,故腰围15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法认定郑某某医疗费48862.9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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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高建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就职于安徽德尔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误工损失应当向本院提交事故发生后就职公司停发工资记录及银行流水清单予以证明,但李某某有举证能力但并未举证证明,仅凭安徽德尔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其误工损失不能达到李某某的证明目的,因此李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李某某主张的误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对平安财保浙江分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二、高建立驾驶车辆的投保人吴召华与人保藁城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人保藁城支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李某某主张免责条款无效,人保藁城支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人保藁城支公司主张其已经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应到了说明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有效,其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仅承担先行垫付赔偿款的义务,在履行该义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本院认为,高建立驾驶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车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吴召华作为投保人与人保藁城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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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按照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承担。本次事故中,原告于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告王某某无责任,对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石家庄分公司、被告肃宁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原告主张因其本人系失地农民,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残疾赔偿金应为24404元(12202元×2年)。被告石家庄分公司、肃宁支公司应分别在交强险范围内各承担残疾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000元,共计1.2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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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徐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黄某某应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符合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由于苏J×××××号小型轿车在人民财保邢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民财保石家庄公司投保了50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故应先由人民财保邢台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徐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人民财保石家庄公司根据商业三责险合同直接向徐某某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黄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徐某某的各项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盐东方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6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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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文文与内蒙古冀合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或者雇员的行为虽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本案中,因消防管道漏水原告经被告经理指示找物业的专业人员进行了维修。维修人员证实维修后未对打开的天花板进行复原,庭审中被告也自认原告在次日早晨受伤后即给被告经理打电话告知其受伤一事,且被告认可监控显示原告受伤后从被告公司离开,由此本院根据时间的连续性及庭审查明事实的关联性认为原告因复原天花板而摔伤的可能性极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本院认定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现原告因受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作为雇主的被告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也应量力而行,合理预见到其从事雇佣活动的安全性及可操作性。本案中,原告在无人帮忙扶梯的情况下,擅自一人安放天花板致摔伤,是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置自身于危险之中的行为。由此原告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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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张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主张各项损失的合理性(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指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274.6元”之规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应为44,549.2元(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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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任东元、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任东元驾驶冀R8T165号小型轿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行人即本案原告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原告因此事故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任东元驾驶的冀R8T16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此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现有证据不有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不足部分,应由机动车使用人即被告任东元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发生合理经济损失205,709.32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63,552.86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任东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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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任东元、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任东元驾驶冀R8T165号小型轿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行人即本案原告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原告因此事故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任东元驾驶的冀R8T16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此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现有证据不有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不足部分,应由机动车使用人即被告任东元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发生合理经济损失205,709.32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63,552.86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任东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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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任东元、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任东元驾驶冀R8T165号小型轿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行人即本案原告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原告因此事故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任东元驾驶的冀R8T16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此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现有证据不有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不足部分,应由机动车使用人即被告任东元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发生合理经济损失205,709.32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63,552.86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任东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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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任东元、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任东元驾驶冀R8T165号小型轿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行人即本案原告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原告因此事故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任东元驾驶的冀R8T16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此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现有证据不有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不足部分,应由机动车使用人即被告任东元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发生合理经济损失205,709.32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63,552.86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任东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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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任东元驾驶冀R8T165号小型轿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行人即本案原告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原告因此事故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任东元驾驶的冀R8T16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此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现有证据不有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不足部分,应由机动车使用人即被告任东元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发生合理经济损失205,709.32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63,552.86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任东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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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任东元驾驶冀R8T165号小型轿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行人即本案原告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原告因此事故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任东元驾驶的冀R8T16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此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泰山财险石家庄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现有证据不有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不足部分,应由机动车使用人即被告任东元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发生合理经济损失205,709.32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63,552.86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任东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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