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副本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副本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副本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副本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副本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副本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副本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自愿自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燕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给予被害者家属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给予被害者家属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