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川LQY19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乐山市沙湾区葫芦镇徐沟村方向往四峨村方向行驶,16时30分许,行驶至徐沟村公路2KM+100M(徐沟村2组路段)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力,未确认安全,与坐在道路外的路人朱某某相撞,造成朱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下车查看伤者时,因操作失误,致使车辆倒退将周某某本人撞上,后车辆失控与山体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朱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周某某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周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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