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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燕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公馆**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驾驶川LMD769号小型轿车沿茶溪路农业局方向往铜河路方向行驶,12时06分许,行驶至铜河路南段(德胜办公大楼十字路口)处,与右侧直行的由宋某某驾驶的川LJX39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中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所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燕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给予被害者家属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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