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且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转弯路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负责,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与被害人许某某系夫妻关系,又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父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的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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