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法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自愿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邓**事发后及时报110、120并在案发地点等待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自首;又向周**的近亲属一次性赔偿了714027元的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种费用,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视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降低了社会危害性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属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死者家属及伤者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全部赔偿到位,取得了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意外事件情形,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某做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取得了谅解,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杨某某犯罪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杨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被害人唐某某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赔偿被害人唐某某家属369000元,现已履行,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自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医治,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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