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2********,汉族,大专文化,城固县**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街**号,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0时许,李某某驾驶陕******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环六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环六路关王堡村路口,右转弯准备驶入关王堡村过程中,在非机动车道内撞上由北向南在该车道内正常骑行两轮自行车的姚某某,致姚某某当场死亡。因案发现场距离李某某家不远,李某某遂给家属钟某某打电话,钟某某到达现场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李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交警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并将李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司法鉴定,姚某某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李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未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其行为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某无交通事故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姚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费用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直接向被害人近亲属理赔,李某某再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2万元,共计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98668.5元,现已履行完毕。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法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自愿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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