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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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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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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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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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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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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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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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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76mg/100mL,刚过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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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认罪认罚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且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06mg/100mL,刚过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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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2、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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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付某某认罪认罚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且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7.37mg/100mL,刚过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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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其有坦白情节,血样中乙醇含量仅为99.01mg/100ml,刚过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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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仅为109.99mg/100mL,刚过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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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其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血样中乙醇含量仅为133.23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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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田某某认罪认罚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且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1.85mg/100mL,刚过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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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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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停留在现场,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认罪认罚态度好;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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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田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65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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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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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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