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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祥与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孙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高某驾驶川BDA828号小型轿车与被告孙某驾驶的川BDD26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王家祥受伤,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对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该认定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高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孙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确认被告高某承担事故70%责任,被告孙某承担30%责任。因被告高某驾驶川BDA82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为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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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房成兵、徐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及原告实际损失问题:一、原告王某的诉请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本案中,原告王某从2012年受伤后,2012年、2013年、2015年、2016年均进行了复查,且每年多次和本次事故中另一被侵权人房成兵向被告徐某某主张权利,存在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情形,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及最新立法精神,因此,本案原告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起诉请求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亦未届满。二、关于三期鉴定(误工、护理、营养期)是否支持。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书中的三期鉴定部分系专业机构结合鉴定人的身体情况依据相应的规定给出的结果,但实质上三期日期的确定是人民法院结合伤者的伤情、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伤者恢复生活的时间等综合认定,且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民事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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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范某、河津市国某运输有限公司运城盐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本案被告范某驾车与原告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故原告合法有据的诉请应依法得到赔偿。具体数额以实际支出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计算。具体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依法进行赔偿。本案被告范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另一方宁江峰无责任。故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运城公司在扣除另一方无责赔偿后,在重型半挂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运城公司在重型半挂车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次要责任予以赔付;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范某按照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在车款未付清前,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国某运输盐湖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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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泰某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对莱阳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鲁F×××××号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安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其余损失,由被告泰某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烟台衡信司法鉴定中心是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且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安华保险公司、泰某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医药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护理人员王东提供的工资收入超过纳税起征点,应当提交缴纳税款的证据,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价相关证据,结合护理人员的相关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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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钱太平、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南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项目及标准计算,应为:1、医疗费,据实结算为591910.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850元(计算方式为50元/天×197天);3、营养费9850元(计算方式为50元/天×197天);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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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王某、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赴南昌等候住院及往返时间实际发生住宿费用合理,但费用过高,故酌定原告住宿费3天共300元。原告提供的2015年5月13、14日餐饮费结账小票99元,该费用均发生在原告住院期间,本院已考虑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小票均不予认定;金额157元的餐饮费发票一张,客户名称不是原告本人,而是上海一公司名称,对该票据不予认定;其余四张发票为南昌市税务通用定额发票,无法证明消费用途和消费时间,亦不予认定。但考虑原告赴南昌治疗等候住院期间发生餐饮费符合实际,本院酌定餐饮费300元。故确认住宿餐饮费共计600元。9、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因事故造成原告伤残十级,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500元。三被告提出的相关辩解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核定原告损失共计63023.5元,其中被告王某垫付医疗费3000元。另外原告还支出鉴定费1200元。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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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水生与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莲花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诊断原告有直肠癌术后,但被告没有提出用药清单中有用于治疗直肠癌的药品,故被告的异议不予采信。2、被告平安保险番禺支公司对原告的交通费有异议,认为原告的伤情不严重,不需要到北京去治疗,产生的高铁费不予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赴上级医院检查有莲花县人民医院建议,去北京检查治疗必然产生交通费,但不是必需购买商务座,按一等座计算交通费用较为合理,因此交通费认定为4,410元。3、被告平安保险番禺支公司对原告的伤残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李水生右肩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但无影像资料证实右肩袖损伤。本院认为,应按照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计算原告的损失。4、被告平安保险番禺支公司、陈某对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原告妻子李淼秀不能退机票损失、酒店损失18,629元的证明有异议;认为其妻子并非本案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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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蝴蝶与巢某某、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是真实的,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05月21日16时05分左右,被告巢某某驾驶赣G×××××小型面包车,在昌县东风大道运管分局门前路段配送京东快递货物车辆掉头时,与由东往西直行的罗蝴蝶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同学刘梦、欧阳洪两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罗蝴蝶受伤住院,刘梦、欧阳洪轻微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原告罗蝴蝶被送往都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大腿皮肤撕脱伤、左腓骨骨折、右侧耻骨骨折等。原告住院36天于2017年06月26日出院。出院医嘱:全休3月,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及护理等。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巢某某垫付全部医疗费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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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资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江资红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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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鑫驿畅混凝土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了洪志梅对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樊小军负有主要责任。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准确,依照洪志梅的过错程度,原审判决确定洪志梅一方自负所有损失(扣除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30%的责任、苏G×××××号车辆使用人负担所有损失(扣除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70%的责任,该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各方当事人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应予确认。其中,关于苏G×××××号车辆使用人承担70%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及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鑫驿畅公司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其应当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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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花与卫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卫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且超车时未确认安全,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卫某某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鄂B×××××车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和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减少诉累,被告卫某某垫付的原告医疗费18197.62元本案一并处理。诉讼期间被告卫某某表示同意非医保用药数额为2359.73元并由其承担,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医疗费依医疗费发票和用药清单认定为19597.27元;后续治疗费依据德安振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为4000元;营养费1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无异议,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护理期依据德安振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为45天,护理费按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即2015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服务业平均工资27975元/年计算为3496.87元;原告为农村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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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陈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之诉,原告与被告双方对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10时40分许被被告陈某驾驶的浙J×××××号小汽车撞倒,造成原告余某某受伤住院,且该起事故被告陈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次要责任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无异议,被告陈某对原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在责任范围内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对原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在责任范围内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陈某驾驶的浙J×××××号小汽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被告李某驾驶的鄂A×××××重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支公司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被告陈某垫付的费用,保险公司理赔款中应全额支付给被告陈某。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原告诉求的赔偿标准及赔偿项目是否合理合法。经审查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标准确认如下:1.医疗费43632.59元(42585.09元+门诊治疗费1047.5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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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7吴成某与丁某、常州先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结合丁某的陈述和吴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综合认定吴成某交通事故发生前在金坛工作和居住的事实。但吴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误工费收入情况。吴成某户籍系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万安乡。4.丁某驾驶的苏D×××××号重型货车挂靠在先锋设备公司名下。该车由先锋设备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0000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时,丁某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吴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因交通事故受损,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院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赔偿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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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姜某、吉林市急时雨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泰某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张某某请求的合理损失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张某某要求的医疗费30125.9元、护理费13171.28元、误工费13171.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0元、残疾赔偿金56638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200元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对于精神抚慰金,根据张某某伤情及精神损害情况,支持3000元为宜。对于吉林市急时雨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张某某年满60周岁不应给付误工费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误工费系依据受害人是否实际误工、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加以确定,并非依据其年龄确定,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劳动能力,伤前一直从事工作的事实,故应支持误工费,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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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红某与史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依据什么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15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54元计算,被告平安财险湖北公司辩称应当按照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15年4月9日实施的《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且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统计数据中没有公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予以支持。翼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D00100556号)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史国华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贾涛涛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任何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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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李某某、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责任主体。被告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体损害,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雨花交警大队作出的第07374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其责任划分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某某通过美团众包手机APP平台注册成为众包员。根据被告北京三快公司、上海正东公司以及上海三快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被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正东公司形成劳务关系。被告李某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应由被告上海正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上海正东公司、泰康财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被告上海正东公司为外卖骑手投保了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死亡、伤残、医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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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驾驶自卸货车将李某某撞伤,致李某某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左踝关节脱位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依据保险合同判决信阳人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息县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后期治疗费作出明确的鉴定,信阳人寿公司上诉称李某某的后期医疗费用应当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7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书记员: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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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河、许某某等与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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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和与陈某某、柯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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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不划分赔偿责任比例。超出交强险赔偿的部分,由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依法划分为:王某某负70%的赔偿责任。程某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主张医疗费扣减20%的非医保用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李某某按照法医鉴定意见主张后续治疗费2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8月22日,李某某之子李永红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武圣里8号的百豪阳光小区3栋3单元1001室的商品房。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道办事处蔡濠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某自2015年2月起,跟随其子李永红在百豪阳光小区3栋3单元1001室居住,李某某在城镇居住了一年以上,其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主张误工费,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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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朱某某、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不划分赔偿责任比例。超出交强险赔偿的部分,由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本院依法划分为:朱某某负100%的赔偿责任。邓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主张医疗费扣减20%的非医保用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郭某某第二次在新洲骨伤专科医院住院期间,进行了法医鉴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认为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1049元中,有部分是发生在法医鉴定作出之后,属于后续治疗费的范围,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武汉市华鼎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证实郭某某在该公司工作,在武汉市华鼎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武汉市新洲邾城街余姚村细袁倚马4号居住,余姚村属于城中村,郭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是城镇,其收入来源并非农业,郭某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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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1,保险合同中的相关非医保用药的约定系合同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且受害者的治疗用药是医疗机构根据病情来决定,而非受害者及被保险人所能控制,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实非医保用药系不合理、不必要的支出,故本院对保险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另原告主张自付医疗费1,410.80元,其中2014年7月4日在汉阳医院的门诊医疗费385.80元没有相关病历或检验报告单证实,2014年7月8日在汉阳医院的挂号费3元发票姓名为无名氏,上述医疗费用共计388.80元因依据不足,不应列入医疗费支出。关于争议2,原告在交通事故前一个月从单位离职,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530.78元,本院参照上述标准计算误工费为2,530.78元÷30天×180天(法医鉴定及原告主张误工天数)-9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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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天平、黄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被被告王天平驾驶的鄂C×××××号轿车撞伤,原告的身体健康权遭受损害,被告王天平应当负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鼎和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鼎和财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登记车主黄某存在过错,被告黄某不承担责任。原告陈某某花费的医疗费155476.31元,有医疗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其请求的后续治疗费180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其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116天×15元)、营养费2250元(150天×15元),未超过相关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的护理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需要护理的时间为150日,陈某某及王天平提交的关于护理费的证明均不能证实护理人员实际损失,本院对其护理费,参照同行业标准,予以支持97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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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虽未出示原始票据,但该票据加盖了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结算印章,结合李某某确实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都邦财保湖北公司、杨某某对该费用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应予采信。二审查明,杨某某垫付总费用为12933.7元,其中门诊费为933.7元,住院预付款12000元。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24日,李某某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都邦财保湖北公司在住院期间也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李某某自己垫付了10000元,出院结算中,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结算确认,预付款为32000元,李某某住院期间医药费为20972.94元,退还余款11027.06元。该款项由李某某领取。其中1027.06元属于退回的杨某某、都邦财保湖北公司的垫付款。二审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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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谷营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杨某某、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光谷营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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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辛某、武汉东风电动创越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辛某、武汉东风电动创越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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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田某、湖北宏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陶某某与田某、湖北宏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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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佘和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佘和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因此,原告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佘和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佘和平驾驶的鄂A×××××号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黄某某赔付,即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9600元、护理费5700.38元、残疾赔偿金45812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73712.38元。对原告黄某某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经济损失42582.43元(116294.81元-73712.38元),应依责分担,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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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称,被鉴定人费某所受伤后期治疗需60000元或据实赔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对残疾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原审判决据此判决安某财保随州支公司赔偿费某残疾赔偿金及后期治疗费合法有据。原审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及鉴定意见计算安某财保随州支公司应赔偿费某护理费、误工费的数额正确。安某财保随州支公司称耳廓耳廓再植费用一般在3-5万元之间,而不是6万元,却没有提供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安某财保随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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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武穴市宏森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董执定驾驶被告武穴宏森公司所有的鄂J×××××客车与被告伍角星驾驶的鄂J×××××车(所有权人亦为伍角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某某、司机董执定自己及其车上其他人员章秀云、林宽等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执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伍角星负次要责任。故原告刘某某在事故中受伤造成的损失,董执定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伍角星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结合事故事实,由董执定按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伍角星按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伍角星的父亲即被告伍向东将鄂J×××××车在被告阳光财保武汉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刘某某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法首先由被告阳光财保武汉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阳光财保武汉公司按其与被告伍向东之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若仍不足,由被告伍角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伍向东对本次事故损害的发生无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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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秦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秦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鄂F×××××临号轿车在被告人保北京市东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对原告孙某某的相关经济损失,本院确认先由被告人保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秦木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孙某某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1993年迁入武汉市东西湖区居住,且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工作生活。故,原告孙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06元/年计算。原告孙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事故发生时不满60周岁。故,原告孙某某的残疾赔偿金为45,812元(22,9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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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华东、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陈四龙雇请原告王某为其承包的门窗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信义兄弟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和管理人,对工程施工安全具有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在发生事故当天,公司管理人员联系吊车,在场指挥被告王华东、原告王某违章施工,疏于安全生产管理,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对事故的后果,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华东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系特种作业,该作业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而被告王华东违反《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驾驶吊车将原告王某吊到高处作业,发生事故被告王华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王某在高处作业,明知存在危险,没有佩戴安全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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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建与赵家新、武汉捷鑫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7月25日23时30分许,被告赵家新驾驶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白沙洲大道玻璃工业园,与第三人楚部湘驾驶的鄂A×××××号出租车(车上载有乘客刘武建、陈斌、彭小桥、刘泽张)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武建受伤的交通事故属实。在此交通事故中,被告赵家新驾驶车辆未注意行车安全,以致后车撞击前车,是发生该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人楚部湘在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刘武建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确认原告刘武建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6664.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20天×15元/天)、营养费酌情认定500元、后期治疗费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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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赵家新、武汉捷鑫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7月25日23时30分许,被告赵家新驾驶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白沙洲大道玻璃工业园,与第三人楚部湘驾驶的鄂A×××××号出租车(车上载有乘客刘武建、陈某、彭小桥、刘泽张)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属实。在此交通事故中,被告赵家新驾驶车辆未注意行车安全,以致后车撞击前车,是发生该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人楚部湘在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原告陈某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确认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1740.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5元(39天×15元/天)、营养费酌情认定600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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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吕某某等与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无不当,当事人亦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应按责任认定的划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龚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吕某某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并提供了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工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予以证明其在城镇生活居住,故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鄂A×××××号重型货车已在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四原告刘某、吕某某、杨鑫、中通三局公司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孝感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理赔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刘某、杨鑫、吕某某12万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中通三局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四原告刘某、吕某某、杨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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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定责准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被告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祝某某主张的医疗费6800元计算有误,本院据实核算为6562.08元并依法予以支持。其主张的后期治疗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过高,本院按照其住院7天及每天15元核定支持105元。其主张的营养费210元过高,本院参照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支持105元。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36748元过高,本院参照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支持20688元。其主张的误工费10713.77元过高,本院参照湖北省农林牧渔业日平均工资86.20元及误工120日核定支持10344元。其主张的护理费6000元过高,本院参照湖北省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89.53元及护理期60日核定支持5371.80元。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过高,本院参照其伤残等级酌定支持1500元。其主张的车辆损失11800元未经定损或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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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涂如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均应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本案原告的损失依法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被告涂如全诉前垫付部分,扣除鉴定费1800元后由原告退还。原告诉请的医疗费178324.86元(包含后期医疗费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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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欣怡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长某街道办事处新建大队、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长某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魏欣怡被焚烧的垃圾烧伤属事实。关于本案的责任主体问题。本院认为,被告长某办事处新建大队、长某办事处负有管理垃圾箱、清运垃圾等积极作为的公共管理责任和义务,但其未及时履行职责,未及时清理垃圾,致使垃圾溢出垃圾箱,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对溢出的垃圾管理不善,致使垃圾被焚烧形成的明火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威胁;故对原告魏欣怡所受损伤,被告长某办事处新建大队、长某办事处应连带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事发时,原告魏欣怡尚不满三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避免其遭受损害。但原告魏欣怡的监护人疏于监护、管理,致使原告魏欣怡在玩耍过程中脱离监护,不慎被烧伤,其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由被告长某办事处新建大队、长某办事处共同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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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威与成文、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朱某、武汉中能高创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成文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与被告朱某驾驶鄂A×××××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胡某受伤是事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成文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责任比例为7:3。粤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胡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70%的责任,仍不足部分,由被告成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无证据显示被告成某在出借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鄂A×××××号车系营运车辆,对于本案中原告胡某的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被告中能高创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成文垫付31,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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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威与成文、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朱某、武汉中能高创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成文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与被告朱某驾驶鄂A×××××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胡某受伤是事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成文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责任比例为7:3。粤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胡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70%的责任,仍不足部分,由被告成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无证据显示被告成某在出借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鄂A×××××号车系营运车辆,对于本案中原告胡某的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被告中能高创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成文垫付31,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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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大清、王某某等与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何大清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大清的各项损失108227.14元;原告何大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69209.3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过错责任比例赔偿70%,即48446.57元。原告何大清的各项损失总额156673.71元,未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故对原告何大清要求被告郭某、尚梦雪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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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武汉市蔡甸区第一小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上述规定反映了我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给予特别保护的特点。本案被告蔡甸一小针对学校实际制定了相应教育管理规定,对学生也履行了相关的教育、监管及告知义务,但原告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和生活自理能力差的特征,自被告接受原告入校后即负有特殊的保护义务。原告在被告学校场所内、在课余时间里与他人嬉戏,被告方无人及时制止,导致原告不慎摔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原告既负有抚育的义务,也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201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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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爱国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对原告的伤情更加了解,其出具的病休时间比鉴定机构出具病休时间更具有客观性,对于被告提出应当扣减费医保用药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医疗机构为给伤者提供更好的治疗而选择更加合理的药品,既合法亦合理,应当受法律支持,故被告提出的该质证意见既不合法亦不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当庭驳回被告对病休时间及非医保用药的鉴定申请。对于门诊费票据,是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情所需治疗的病情相符,且有住院病案、出院证明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对门诊费票据予以采信。对于被告辩称病历所载年龄与原告实际年龄不符,经本院当庭询问,原告称系因入院时间比较紧急,医院笔误所致。被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病历系伪造及陈述不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该组证据予以采信。2.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2017]医鉴字第55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该组证据由原告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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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计算费用是否合理的问题。人保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上诉认为武汉公交集团第六营运公司应承担因其提出重新鉴定后多项数额增加费用,该扩大损失费用应由武汉公交集团第六营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蔡某某在一审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明蔡某某构成多等级伤残,证实了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一审庭审中,武汉公交集团第六营运公司对蔡某某自行委托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为平衡当事人利益,遵循蔡某某的意见是同意重新鉴定,并征求李超、武汉公交集团第六营运公司、人保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意见是否同意重新鉴定,各方均同意重新鉴定,且人保武汉市硚口支公司要求抽签确定鉴定机构。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根据委托鉴定事项:1、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休息时间、护理时间;2、如构成伤残等级、对原有疾病与伤残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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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张某、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次事故中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且被告张某所驾驶的鄂A×××××号小型汽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徐汇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太平财险徐汇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直接赔偿的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财险徐汇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责承担。因被告张某、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武汉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二被告之间关系,原告谭某某的损失在保险赔付范围外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张某、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武汉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谭某某的损失属于交强险医疗费范围的为医疗费174137元、后期治疗费17000元、营养费4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5元,合计191947元,由被告太平财险徐汇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范围内赔偿10000元;原告谭某某的损失属于太平财险徐汇支公司交强险伤残赔偿金范围的为残疾赔偿金22503.6元、护理费7677元、误工费9000元、交通费3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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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某与张某某、靳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闵某某与张某某、靳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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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玉某与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次事故中被告章某某负主要责任,兰长久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章某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直接赔偿的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魏玉某的损失中,属被告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的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计45,888.2元,由被告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原告魏玉某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57,859.6元,由被告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下余损失35,88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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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杨某某、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将原告崔某撞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谢某某在本案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谢某某在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投保了300000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应当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崔某系个体工商户,但是未提供近最近三年收入情况,应按批发零售业的行���平均收入进行计算其误工收入。其损坏的二部手机分别使用了228日、20日,本院酌定折旧后分别为1500元、2500元。鉴定意见中原告误工时间为120日,该时间过后,原告还在住院治疗,结合出院记录记载:原告出院时,活动受限明显改善,病情明显好转。可以确定原告在住院期间是不能工作的,与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时间矛盾。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的误工意见,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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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武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入住被告武汉某医院行腰椎间盘微创消融术后,出现腹胀、阴部和肛门附近麻木,小便乏力,排便困难等症状,导致马尾神经综合征;至2015年2月16日到2月28日,陈某某入住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出院诊断:腰椎管狭窄术后,脊髓损伤;2015年3月14日至2015年4月12日陈某某再次入住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出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伴椎管狭窄微创介入术后,马尾神经功能障碍,××。2015年7月14日-7月15日和2015年8月25日-8月26日,陈某某两次入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检查治疗,诊断结论均为:勃起功能障碍。原告陈某某在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经两次法医鉴定,第二次鉴定确定其伤残程度为五级。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申请就被告武汉某医院对原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确认被告武汉某医院对陈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对该鉴定结论,原被告均无异议。该过错与陈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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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吴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和被告吴某某均未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段某某因此受伤所致损失应由其和被告吴某某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吴某某为其所有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财保湖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不计免赔三责险,故被告吴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由被告太平财保湖北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段某某赔付。被告太平财保湖北公司辩称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段某某依法核算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财保湖北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太平财保湖北公司按50%的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太平财保湖北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段某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2966元,护理费12780元,残疾赔偿金17734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费905元,施救费3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人民币77185元。原告段某某超出交强险之外的损失为人民币15974.3元(93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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