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家属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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