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县,户籍所在地**,住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于英立,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4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辽D****D号小型面包车沿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家园南侧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逯某某当场死亡。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12月7日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朝营司鉴[2020]法毒鉴(酒)字第1105号、第1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2020]病鉴字第235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和司鉴[2020]交鉴字第L3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家属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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