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住朝阳市龙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辽N****0号特殊结构货车沿京沈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沈线524KM+450M处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在道路中间静止等待的王国树驾驶的牵引畜力车(乘坐郑树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郑树富死亡。朝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投案自首,取得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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