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住朝阳市龙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朝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N****3号小型轿车沿(西东线)朝阳西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凌北高速口北侧平安福农家院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王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行人王东当场死亡。朝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证人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事故责任认定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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