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19〕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案发前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6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辽A****5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竹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竹林路与中山大街交汇处时,与向左转弯的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后李某某经朝阳市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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