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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孝民)(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18〕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户籍所在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1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6日15时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N****2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双塔区孙牤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孙家湾洞子沟村李某某家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左转弯的被害人张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郑某某当场死亡。经朝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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