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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