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6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出版社**,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号楼**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6日10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路口处,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号:京NP****)由北向南行驶,车内乘坐韩某乙(男,殒年88岁,北京东城人)、张某某、韩某丙,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坏护栏后驶入路南侧边沟内,造成韩某乙、张某某、韩某丙受伤。韩某乙经抢救无效,因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韩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甲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P****),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镇**路口下坡处时,因行驶速度过快,致使车辆失控驶入路南侧沟内,造成乘车人韩某乙(男,殁年88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实被不起诉人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2. 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被害人韩某乙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3.谅解书等:证实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4.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明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的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系被害人近亲属,且获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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