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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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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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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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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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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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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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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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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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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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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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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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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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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两高一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8种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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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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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文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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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量刑情节,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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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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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6月9日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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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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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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